我国监察制度的雏形可追溯至先秦时期,其内容随朝代更迭而不断丰富和发展。其先后经历了秦汉、魏晋南北朝、隋朝,共计数百载的探索与实践,终在唐朝形成了一套成熟、完备的古代监察制度体系,并成为当时周围列国所学习和效仿的对象。
唐朝监察制度可以简单概括为“台谏制度”,“台”指御史台纠察百官,“谏”指谏官大夫谏言皇帝,前者着眼于调节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和冲突,后者注重于对皇权的有限制约。
从“唐装”、“唐人街”等词不难窥视,唐朝是我国史上的封建盛世;但作为农业为本的封建社会,唐朝也难以逃脱自然灾害的威胁。如何应对天灾,更好地赈灾救灾,是唐朝每位帝王无法回避的难题。
在唐朝的灾荒赈济史上,监察制度有效地规范运行,其在灾前的防灾减灾、临灾救灾和灾后的恢复重建中均发挥了积极作用,极大地保证了赈灾救灾的实效,在唐朝赈灾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一、唐朝监察制度背景
唐朝监察制度属于封建监察制度体系,是封建社会特有的产物,其特征可以概括为 “谏君察官”。
从先秦到隋,经过几百年的探索与实践,唐朝在充分吸收、借鉴前朝的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创立了一套相对成熟、完备而又富有时代特性的监察制度,并使其成为了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监察制度史上的标杆,亦为后世监察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众多可借鉴的经验。
但繁盛如唐朝,仍然摆脱不了以农业为主的封建帝国性质,较低的社会生产力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的羸弱,让历任统治者面对各种自然灾害时惶惶不可终日,为灾荒赈济而殚精竭虑,辗转反侧.
为了赈灾救灾,唐朝统治者想尽了各种办法,包括祭祀祈福,修正朝纲,明晰狱讼,遣使赈灾,监督地方等,只为更好地维护封建统治的根基。
二、唐朝的灾荒情况及其监察制度
无论是古籍史料亦或是论文著作,关于唐朝灾荒灾害的记载不在少数。其中,关于唐朝自然灾害的类型状况和分布特点,陈国生教授将其概括为:“水、旱灾害最多,地震、风、蝗、雹等灾害次之,霜灾、瘟疫等又次之。
唐朝这些自然灾害在时间和空间的特征是周期性季节变化,区域分布广泛、差异性巨大。
1、灾荒情况
自然灾害发生类型的多样性,是唐朝灾荒的重要特点之一。就具体种类而言,水、旱两灾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两种自然灾害,给当时百姓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利。
水灾的出现,不仅会淹没农田,大肆毁坏庄稼,对传统农耕经济造成巨大影响,同时会毁坏房屋,造成严重人员伤亡。
相较于水灾,旱灾虽然不会冲毁农田和房屋,难以短期内造成大量的人畜死伤,但它会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生产。
大旱使大量农作物缺水而死,庄稼因此减产甚至绝产,粮食短缺进而粮价大涨,导致百姓无粮可吃,饿殍满野,为生存而被迫舍妻卖子的惨状令人痛心疾首。
蝗灾的破坏力也相当大,不可小觑。大量蝗虫为进食而吞食禾田,破坏了农作物的正常生长,不但直接经济损失相当严重,还导致了缺粮而致的饥荒。
唐朝疆域辽阔,加之地形各异,因而几乎各个地区都遭受着不同程度和类型的灾荒灾害。
长年累月的自然灾害,给唐朝这个封建王朝造成了诸多不利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如人畜的非正常死亡、庄稼农田的荒废以及阶级矛盾的激化等。
为了巩固和维护王朝的专制统治,唐朝历任统治者不得不想方设法采取诸多手段进行灾荒赈济,以求风调雨顺、国泰民安。
2、监察制度的意义
“监”与“察”二字连用,表示二者同义,是监视、督察之意。但以学术观点来看,“监察”是监察官员监督和纠弹其他官吏,规范其行为,从而使统治阶级内部达到自我平衡的一种权力制衡机制。
监察制度在秦汉时期已初见雏形,但总体而言还比较简单。唐朝统治者在借鉴前朝监察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创新,最终创立了一套相对成熟、对周边各国都有较大影响的封建监察制度体系。
汉初颁布的《监御史九法》,是监察领域的第一部正式法律规范,规定的监察客体包括了人事、财政、司法、行政四个方面。
我国监察立法史上则具有代表意义的法律规范---汉武帝时期的“六条问事”随之问世,其对后世的监察立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此外,在令、格、式等法律形式也偶有涉及关于监察制度运行的有关规定。
唐朝的监察机构体系可以分为御史台监察和谏官监察,合称台谏制度。御史台监察着眼于吏治,谏官监察则着眼于调整君臣关系。
在唐朝,谏官系统承担着谏言君主的重要使命,因为被称之为稳定君臣关系的平衡器,唐朝统治者为避免重蹈覆辙,异常重视言谏监察。
“谏皇帝”是诸谏官的另一重要职责。皇帝久居高堂之上,常常通过谏官的忠言进谏,来达到观百官德行、察天下民情的目的。
3、相关监察官员的管理
自身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监察官员能否很好地履行监察职能,进而影响整个监察制度能否有效施行。
唐朝的监察规范日臻完善,机构配置完整,但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优秀的人来执行才能发挥预想的效果。
如若监察官员本身素质较低,难堪大任,甚至以权谋私、贪污受贿,那么会比一般官员违法犯罪对国家造成更大的危害,因而对于监察官员的种种管理措施自然应该严上加严。
唐朝统治者对“治官之官”的铨选,尤为看重其自身才能,要求遴选的监察官自身刚正不阿、不媚权贵、敢于直言,这些是一个合格监察官的首要要求。
监察官往往冒着杀身之祸纠弹各级官员,甚至谏言皇帝,因此,正直、无畏强权是监察官具备的重要品质。
除了对监察官自身政治品格、学识才干和为官经历的甄别外,因为其地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其选任程序和方式也较一般官吏有所区别。先是由吏部考功司根据选拔条件对拟任命的监察官进行考核,再将符合条件的名单递交门下省进行复审,决定最终是否录用。
御史台经商议后可直接任命品秩较低的监察官,高品秩的监察官的任命则需要皇帝进行亲自敕授。为了确保监察官的素质,有“脏累”等不良记录的官员,亦不能加入监察官员的队伍之中。
唐朝对监察官选任标准的精益求精,极大保障了监察官队伍的质量和素质,有利于监察活动的顺利开展。
为了提高官吏系统的工作效率,唐朝严格实行官吏考核,由吏部考功司负责。因为特殊的地位和职责,监察官接受考察的期限也不同一般官吏。
唐朝的封建盛世巅峰是多方面共同发展带来的成果,也仰仗于监察官的尽职尽责与监察制度的高效执行。严密高效的监察法规、各司其职的监察机构、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等共同构成的唐朝监察体系,并使其成为了封建监察制度的里程碑。
其在约束和规范权力的运行,调整统治集团内部利益分配以及调和官与民的矛盾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4、在唐朝在灾害中的监察实践
唐朝一些开明之君往往会在灾荒时下诏清理冤狱、厘清诉讼,这在客观上对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恐于神灵的惩罚,为了平息其愤怒,唐朝统治者也会登坛祈禳,希望借以感动上天,消除灾害,转危为安。因为唐朝水、旱两灾较为严重,所以祈雨和祈晴时有发生。
除了修明政事和祈福,针对具体的灾情,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实施了一定的赈灾措施来缓解灾荒给百姓带来的生产生活压力,赈济具体工作主要从遇灾治标和灾后补救两个方面进行。
灾荒灾害是难以避免的,是大自然对人类社会发展的考验,唐朝政府面对天灾积极主动的采取一些列赈灾救灾的措施,希望最大程度的减少灾荒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产造成的不利影响。
唐朝监察制度从初期沿袭前制到后来日臻完善,恰恰契合唐王朝的发展轨迹,见证了朝代的风雨和兴衰。在唐朝应对灾害的过程中,监察体系的规范运行贯穿始终,在灾荒赈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唐朝在灾害中的监察实践的影响
无论是唐朝之人还是后朝之人,绝大多数对于监察实践活动在唐朝赈灾中所起的作用都是积极肯定,因为完备规范的制度管理往往优于注重个人品行风尚的吏治。
唐朝前期赈灾的实效整体上是优于唐朝中后期的。安史之乱前,国家强盛,政治清明,统治集团在自然灾害面前大都不遗余力,多次遣使指挥和监察地方赈灾救灾。
安史之乱后,中央疲于平定藩镇乱事,加之税收制度改革,国库不再充盈,中央集权被削弱,对地方的统治力度也下降,赈灾的任务更多落到地方政府自己手中。地方政府掌握了更多赈灾自主权后,赈灾效果也往往更多取决于地方官吏的责任心和主动性。
虽不乏韦景骏、令狐楚这样尽心尽力,为赈灾救民而奔波劳顿的好官,但因为缺乏有效的监察和监督,也不免出现好逸恶劳、不顾百姓死活的奸佞官吏,大大降低了救灾实效,加剧了唐朝后期的阶级矛盾。
结语
唐朝监察制度既是唐朝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身亦是古代封建监察制度的集大成者,其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功能作用和运作规律,为唐朝成为盛极一时、名传千古的封建帝国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唐朝政府一系列的赈灾救灾活动中,监察实践依托于完备的制度规范和尽职尽责的监察官员,在防灾备灾、临灾救灾和灾后恢复三个环节大显身手,保证了整个赈灾活动的有序进行,取得了良好的赈灾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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